近期,我司发现还有不少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唑虫酰胺,有很多生产制剂厂家继续使用无证生产企业原药,该行为严重侵害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并涉嫌严重违法。
为有效配合执法机关严厉打击唑虫酰胺原药非法生产销售,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农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司已委托相关律师事务所,对唑虫酰胺原药的非法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相关法律行动,并多次提出以下严正警告,现再次重申:
一、未获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唑虫酰胺原药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曾经违法生产销售过唑虫酰胺原药的企业,保留追究其违法责任的权利;
三、对于山东海利尔授权登记唑虫酰胺制剂的各企业,严禁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相应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唑虫酰胺原药,参与非法生产企业原药销售的企业需立即停止销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无视警告仍违法生产销售唑虫酰胺原药的企业,将立即上报政府相关部门,视其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切后果自负。
特此正告!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