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4月1日后农药登记费取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其中,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农业方面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其中涉及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具体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如下: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