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创制首当创新保护机制
农药创制实际上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从远的说,在北魏的时候中国人就已经开始创造性地使用砒霜作为拌种剂,用来杀死害虫。从近的讲,1990年在上海举办了第一届中日农药交流会,当时中日农药专家讨论的主要议题,也是如何找到新的前体化合物。后来南方、北方两个农药创制中心的建立,也彰显了政府部门对农药创制的决心。只不过这些年过去了,我们在农药创制方面走的并不远。尽管国内企业已经有几十个新化合物在药检所完成登记,但在国内销售过亿的,也不过区区几个产品。至于我们的创制对世界农药市场的影响,那就更微乎其微了。
造成这种创制弱国与农药生产强国强烈反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并没有把创制农药当回事,也没有真的化气力做这个事。
国内的农药创制,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来进行。这些年政府在农药创制上的投入以及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农药企业在创制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农药创制与国内的农业发展和企业的生死存亡有没有直接关系呢?目前看应当是没有。既然与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农药创制在某种意义上讲,只是沦为一种宣传,参与创制的企业为的是展现下自身的研发实力,然后与高新科技搭上关系,广告效应远远重于企业自身产品更新换代。
正是因为农药仿制目前还能够让企业生存下去,而且仿制农药还让企业少了创制新药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企业的重点自然放在国外已经推向市场的产品上。农药创制即便全力以赴都难以成功,何况我们这些年一直三心二意的去做,成功才怪。
如果想搞好农药创制,让企业真心实意全力创制新产品,那么首先要在国家层面构造出一个创新盈利的保障机制。对于个人,如果他创新的收益,远高于报考公务员;对于企业,它的创新收益远远超过上市和炒房,那么政府根本不用号召“万众创新”,自然有百万人自觉去创新。
而目前的情况是,假如我作为技术人员,创制出一个新化合物,我能得到什么?假如我是一个企业,创制出一个新化合物,真的投放市场,那又能收益多少?
我想以我们目前的研究水平,农药企业的科技人员即使有个新化合物发明,得诺贝尔奖的几率也不大,而想要靠一个化合物成为亿万富翁,目前的管理体系更不可能。至于企业研发新产品的收益,那就更靠不住了。
一个新化合物的成功进入市场,首先要付出研发费用,登记费用,市场推广费用,还要面临市场同类产品的竞争。如果不是人无我有,仅仅是人有我优,很难保证在市场上收回各种成本。而且全新化合物在进入市场前还要解决专利保护和安全评价两个关口。以前是我们仿制别人,研究别人的专利漏洞,现在轮到我们写专利,防范别人的侵权,两者之间的角色转换并不容易。至于新化合物的评估,那更是难以掌控。以往是国外大公司把新产品的各种评估都做好了,我们拿自己的产品验证一下即可,现在可不是这样。新化合物进入国内市场,一旦出了问题,影响的是千家万户,因此农药管理机关的审查肯定是慎之又慎。
而且,即便是各种评估结束已经上市几年的新产品也不一定善终。2016年3月1日,美国环保署(EPA)基于对水生无脊椎动物存在风险,影响水生环境安全,拟取消拜耳等公司的氟苯虫酰胺产品登记。
假如氟苯虫酰胺这个产品是中国创制,闻此噩耗,已投入巨资的中国企业会怎么想?如何保证其创新脚步不被影响?我想不能仅仅靠老板的坚强心脏,而且要靠创新盈利的曙光。
对于正常经营的农药企业来说,盈利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垄断。前面提到的构造出一个创新盈利的保障机制,其核心就是增加创新产品的垄断地位。
在中国如果想保护创新,就不能照搬国外的思路,而是要“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种保障并不是产品打打假,把专利保护的力度增加就可以了,而是要增加中国创制产品的专利保护力度,把它的专利保护期延展到30年,或者给予国内市场的终身独占权。这样以中国企业的能力,才有可能慢慢布局,不断增加新产品的市场投入。否则面对国外大公司的影响力和销售能力,中国创制农药,难免昙花一现,不知所终。
同时,创新盈利的保障机制还包括对保护范围的扩大,将新化合物之外的内容也要切实保护起来,让工艺创新、配方创新、剂型创新和使用模式和设备的创新都严格加以保护。
记得以前检测功夫菊酯的时候,很多人因为其皮肤刺激性很反感检测这个产品,最近两年拿到的功夫样品,皮肤刺激性都消失了。
还有一个产品24-D,以前因为苯酚的味道,也饱受分析人员的诟病,样品弄在衣服上,味道几天消除不了,要是香水也有这样的持久力,那可就省大钱了。也是这两年,所有24-D原药样品突然变得洁净无味了。
提这两个例子的用意,是说明一项技术的改进,一个工艺的创新,在中国不用半年就能风靡全国,所有工厂均与时俱进。但是没见到这些跟风者、拷贝者给创出新技术的首家工厂付过一文钱。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工艺的创新很难得到切实保护,长此以往,自然创新者寡,抄袭者众。
再举个例子,一个企业花了巨资,上了一套制剂加工设备,经过两年的调整,无论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都非常好。有没有可能把这套设备和工艺能够在法律上保护三年或者五年,让企业获得比较丰厚的利润,而不是半年后这套设备和工艺就遍地开花?而企业却找不到任何可以中止仿冒行为的法律依据。
据悉,一些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有意涉足农药创制。但医药创制与农药创制最大的不同,就是新产品的盈利空间差别巨大。一个创新医药一旦研发成功进入市场,可以养活一个医药公司,而目前靠一个创新农药进入市场是很难养活一个农药企业的。因此尽管医药企业资金雄厚,已合成的活性化合物成千上万,但是以目前的保护机制,也很难在市场上获得成功。资金、技术远超农药企业的医药公司,都难以在现有体制下,完成农药创制大业,那么我们只能指望政策的变化和管理模式的改革。
只有科研人员和创新企业,能够从农药创制中受益,真心参与的人和企业才会越来越多;创新的收益可以得到体制的保护而持久,创新才有内在的动力。要达成这样的局面,行政部门要做的就是制度的创新和法律的创新,而不仅仅是呼吁企业创新,自己置身事外。